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3條 法規: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設計及監造,應由技師法所定執業範圍之相關科別技師辦理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自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簽證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