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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心理輔導員應服從法官、司法事務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之監督,執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4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前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36條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事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3條 本章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5.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44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6.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3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五人,依法成立憲法法庭行使職權。
  7.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8.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5條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實任法官轉任之大法官任期屆滿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不計入機關所定員額,支領法官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
  9.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7條 …,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10.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辦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法律問題分析、裁判書草擬及其他交辦事項。
  11.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至六十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審查、爭點整理、資料蒐集及其他交辦事項。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
  12. 司法司法院組織法 第19條 司法院設法官學院;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13.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8條 本院得因業務需要,調所屬法院法官及各級人員至院辦理事務。
  14.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刑事廳之職掌如下:一、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事項。二、國民法官制度之行政事項。三、通訊監察案件之行政事項。四、公設辯護人業務之行政事項。五、社會秩序維護案件審理之行政事項。六、刑事補償事件之行政事項。七、刑事有關司法法規之研…
  15.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5條 …金會之監督、管理事項。八、司法制度之法規研擬及推展事項。九、法官評鑑之行政事項。十、兩岸司法交流事項。十一、本院及所屬機關房舍新、增、改、擴、遷建之評估事項。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16.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際交流及大法官行使職權有關法規之研擬事項。三、憲法法庭裁判彙編;各國憲法審判與釋憲制度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四、依法令由實任法官擔任研究法官協助大法官辦理案件事…
  17. 司法司法院處務規程 第24-3條 本院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1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4條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及事務分配之變更,適用法官法之規定。
  1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5條 法官以外人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2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6條 法院在星期例假日、放假日或其他休息時、日,應由法官及書記官輪流值日。
  21.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7條 值日法官應辦下列事項:一、以言詞起訴或聲請調解事件。二、少年之現行犯或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隨案移送之少年事件。三、因羈押、搜索、證據保全、借提、拘提、同行、通緝或協尋案件。四、聲請提審事件。五、依通訊保障及監察…
  22.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1條 值日法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施之搜索、扣押、逮捕、裁定等行為,應為必要之處置,其程序有欠缺並得補正者,應限期補正。
  23.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值日法官承辦之事件,無論已結未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24.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值日法官及書記官對於值日事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仍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院長核辦。
  25.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6條 …或審核之: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候補法官獨任審判製作之裁判書類原本之審閱、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閱、司法事務官辦案書類之審閱及其他辦案書類之審閱。三、民事庭、刑事庭、專業法庭、普通庭、簡易庭庭數之…
  26.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27.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0條 …如下:一、本庭事務之監督。二、本庭評議簿之保管。三、本庭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之審閱。四、本庭各項文稿之決行。五、配置本庭法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考核、監督與獎懲之擬議。六、人民陳訴事件之調查及擬議。七、法律問…
  28.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2條 …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應分別互為代理。其僅有一人者,由該庭資深之法官代理其職務。合議審判由該庭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由庭員資深者充之,資同由年長者充之。
  29.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應依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及事務分配之規定,分配各法官辦理。
  3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之案件,因故不能辦理者,應經庭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重行分案。其接辦之法官仍因故不能辦理者亦同。法官依前項規定將案件移出或移入者,應補分或減分相同數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