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3 / 200 頁
  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前項實習課程,應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
  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
  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
  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9條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一、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二、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三、校外…
  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0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校內併校外實習,其校外實習,準用第六條、第八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不得為一年級學生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
  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所開設之課程。
  1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五、…
  1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5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將本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二、有…
  1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6條 …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五、評量結束後…
  1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第7條 …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五、丁等:未達六十分。學校經評量結果達甲等以上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學校、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予以獎勵;評量結果乙等者,不予獎勵;評量結果丙等以下者,…
  1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實施成效進行考核。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前項考核,應訂定年度建教合作考核實施計畫及考評表冊,並遴聘相關職業類科領域之專家學者、團體及機關代表,組成考核小組…
  1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3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考核之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一、行政措施及運作:(一)建教合作規劃及發展計畫之訂定。(二)辦理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建教合作機構之遴選。(四)對本法第九條現場評估建議…
  1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4條 …教合作理念及願景。(二)建教合作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設置。(三)學校建教合作協調會運作之參與,及依協調會決議之執行。(四)建教生及家長意見之處理。(五)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專家小組現場評估建議之改善。二、職業技能訓練:(一)依職…
  1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合作之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具有特色及具體成果者,予以加分。
  1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特定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之部分項目,進行專案考核。
  2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8條 受考核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對考核結果有不服者,得自收受考核結果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主管機關應自接受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複核,並通知申復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
  21.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辦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對學校辦理建教合作考核之結果,一等之學校,得給予獎勵;四等以下之學校,依本法處分,並得依相關法規規定,減少或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或補助經費,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22.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採認: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二、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23.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3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一、畢(肄)業學校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二、修業期間、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前項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第一…
  24.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4條 …之修課證(明)書。三、未經教育部認可,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25.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5條 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三、其他學校規定…
  26.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查證國外學歷,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英文同意書及相關文件後,函請我國駐外館處為之。
  27.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7條 學校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一、入學資格。二、修業期間。三、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四、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28.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8條 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驗證及查證後,如仍有疑義,必要時,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
  29.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學校)。
  30. 行政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第3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依下列課程種類及辦理方式,發給證書或證明:一、學程課程:至少取得一百五十學分;修習期滿成績合格者,發給畢業證書。二、學分課程: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且不得採短期密集方式授課,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