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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三、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證照費每件五萬元。四、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證照費每件五萬元。五、有線廣播電視籌設許可換發證照費每件五千元。六、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許可換發證照費每件五千元。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工程查驗審查費每件…
  2.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自取得特許執照並開始營業之年度起,每年按各種電信業務之收費基準分別計算其應繳納之特許費數額,並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繳納及申報特許費。各種電信業務之收費基準如下:一、按當年度營業…
  3.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特許費之計費期間採曆年制。經營者之營業年度非採曆年制者,應於取得該管稽徵機關之核准,並檢附該核准文件之影本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後,依其採用之營業年度期間辦理。
  4.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4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面…
  5.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或命其補繳之日止,按退費額或補繳額,依繳費之日中華…
  6.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6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依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般財務報告、電信分離會計財務報表,向本會申報各種電信業務營業額及應繳特許費之數額。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申報期限由本…
  7.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經營者經營下列營業項目者,以繳費當年前一年度之營業額百分比計算其許可費,其經營兩項以上營業項目者,分別計算其許可費並合併收取之:一、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計收。二、E.164用戶號碼…
  8.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須另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以下簡稱許可執照)者,其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許可費依前條所定該營業項目之收費基準計算。
  9.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費收費標準 第4條 …項計收之許可費應按年繳交。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計收許可費之新申請經營者,其許可費以自許可執照生效日起,按日數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0.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依本法規定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按其得標金額計收。依本法規定非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
  11. 行政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許可者:(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
  12.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二、證照費:(一)核發新照者:新臺…
  13. 行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其經營之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特許之機構;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投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關係企業之他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事業…
  14.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6條 …必要之作為。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協助現場調查官執行任務。
  15.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0條 …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港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除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並應依其職權協助下列事項:一、蒐集人員傷亡情況。二、蒐集航空器損害…
  16. 行政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第11條 重大飛航事故發生後,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航空站經營人、民航局、港務公司、航港局或海岸巡防機關應提供調查指揮中心作業及航空器殘骸暫存所需場地、通信及辦公設備。運安會得協請地方政府及各警察機關對事故地區執行必要之安全維護及戒…
  17.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5條 …收時,得於撥用或徵收計畫書中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等方式辦理處置設施之開發、興建及營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
  18.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0條 …物之輸入,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經營者。二、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三、因故須退運原廢棄物或回運其處理後產生之廢棄物時,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出者。
  19.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7條 …核子損害賠償法規定之放射性廢棄物,其運作涉及運送者,託運人或經營者於申請時,應另檢附履行核子損害賠償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文件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2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3條 核能機組換裝核子燃料,經營者應於機組預定再起動之三十日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燃料填換佈局、燃耗、使用之參數及分析方法等之綜合說明。二、燃料機械設計與…
  21.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4條 …能機組因核子燃料破損或因反應度測試結果須局部換裝核子燃料時,經營者檢送核子燃料換裝安全分析報告之時程,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22.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5條 核能機組換裝核子燃料,涉及核子燃料設計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機組預定再起動之九個月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新設計之核子燃料始得填入核子反應器:一、燃料燃耗限值、使用之參數及分析…
  23.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6條 …前條之核子燃料設計安全分析報告所使用之分析方法或工具變更時,經營者應於提出安全分析報告之六個月前,檢送相關之技術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正式使用於安全分析報告。
  2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7條 經營者應於預定執行核能機組大修之三十日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機組大修計畫,並於預定執行核能機組大修之十日前,檢送稽查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查:一、大修時程及排程說明。二、核安管制計畫。三、大修工作項目。四、營運期間檢測及測…
  2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8條 核能機組大修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次一工作日前,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維修或檢測之品質不符案件。二、放射性廢液或廢氣異常外釋至廠外而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之事件。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26.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9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臨界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進入臨界:一、大修計畫內機組臨界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
  27.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大修作業運作情形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臨界。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臨界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管…
  28.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1條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併聯:一、大修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
  29.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考量經營者有無違規案件與異常事件及汽輪發電機運作情形等,評估其運轉安全實績,同意由經營者自行管制核能機組大修後之初次併聯。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自行管制者,應於機組併聯前,備妥前條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以供主…
  30.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5條 經營者應於核能機組大修初次併聯日起九十日內,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機組大修作業總檢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一、大修期間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維修作業中不符合工作說明書之事件。二、大修期間因人為疏失所產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