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第5條 經營者有溢繳、誤繳或短繳特許費之情形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由經營者提出具體證明,向本會申請退還,或由本會命其補繳。前項退費或補繳,應自經營者繳納之日起,至本會核准退費或命其補繳之日止,按退費額或補繳額,依繳費之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或補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