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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51 頁-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69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1-4條 …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之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前項修復之聲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0條 審判期日,應由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6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7條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89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14條 …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3條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29條 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0條 法院應將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得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2條 …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36條 自訴案件之判決書,並應送達於該管檢察官。檢察官接受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書後,認為應提起公訴者,應即開始或續行偵查。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4條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47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56條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79條 …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3條 …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85條 …期間已滿後,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第三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接受卷宗及證物後,應於七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第三審法院。但於原審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或答辯書外無他意見者,毋庸添…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1條 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392條 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16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0條 …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7條 …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下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二、受判決人。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8條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29-2條 …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