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332條 法規: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相關法規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 › 第二章 自訴 第332條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