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期日,被告或自訴人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應由檢察官或他造當事人之代理人、辯護人陳述後,即行判決。
被告及自訴人均無代理人、辯護人到庭者,得不行辯論。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6條上訴人及他造當事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答辯書、意見書或追加理由書於第三審法院。前項書狀,應提出繕本…
- 第387條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 第388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
- 第389條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 第390條第三審法院於命辯論之案件,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制作報告書。
- 第391條審判期日,受命法官應於辯論前,朗讀報告書。檢察官或代理人、辯護人應先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 第393條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二、免訴事由…
- 第394條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
- 第395條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
- 第396條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 第397條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 第398條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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