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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法規章節: 第398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一、雖係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者。
二、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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