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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
  2.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9條 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下列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一、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
  3.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0條 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一、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
  4.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1條 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其他公立學校教師時,依原敘薪級核敘。但原敘薪級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時,以該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核敘,超過部分,保留至聘任相當薪級職務時再予回復。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教師時,依下列規定敘定薪級:一、…
  5.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2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私立…
  6.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4條 公立學校教師兼任主管職務及公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師或與特殊教育有關之特定工作者,其職務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依各級學校、組織層級及職責程度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7.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5條 公立學校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之支給規定如下:一、中小學教師:按所支本薪區分四級支給。二、大專教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四級支給。前項學術研究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8.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6條 公立學校教師地域加給之給與條件及支給數額,由行政院參酌服務處所之地理環境、交通狀況、艱苦程度、經濟條件等因素定之。
  9.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7條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10.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8條 公立學校教師之獎金,政府得視財政狀況發給;其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及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教育部會商其他相關機關後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私立學校教師之獎金,除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發給外,由各校視教師教學…
  11.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19條 依法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及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依教師法規定發給本薪(年功薪)。停聘教師死亡者,得補發停聘期間未發給之本薪(年功薪),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停聘、解聘、不續聘或資遣之教師,依法提起救濟後確…
  12.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0條 為安定教師生活,激勵教學及工作士氣,政府得視財政狀況,規劃辦理公立學校教師福利措施。私立學校教師之福利措施及津貼,得由各校視財務狀況自行辦理。
  13.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1條 …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
  14.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2條 軍警學校及矯正學校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薪給之給付、薪級之敘定、起敘、提敘、改敘、晉級及加給之給與,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其獎金、福利及津貼之給與,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軍…
  15.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3條 …三項有關起敘及改敘之規定。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或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未比照同條第二項按學年度評定成績或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之規定。…
  16.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 第24條 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
  17.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8.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初任教師,指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下簡稱大專教師)。
  19.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但專科以上學校初任教師或有正當事由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報准延長其期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學校應於教師到職之日通知教師依前項…
  20.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教師之薪給應按主管機關或學校敘定之薪級支給;未敘定前,學校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起敘薪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原敘薪級暫支,並以書面通知教師。敘定之薪級高於暫支之薪級者,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薪級補發其薪…
  21.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教師薪級經敘定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學校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於三十日內重行敘定,或依教師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
  22.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於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經敘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23.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稱轉任,指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
  24.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其薪級之敘定,比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一級。前項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由各校自行訂定。公、私立學校教師於學年中轉任其他公立學校,到職日、離職日未中斷者,至學年終了服務滿一學年得併計年資並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辦理薪級之晉級。公立大專教師於學年中因升等改支較高…
  26.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3條 …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27.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6條 幼兒園園長,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教保服務機構(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擔任教師、教保員,或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負責人,並實際服務滿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28.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7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由現職教師或現職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依下列規定任用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前項及第二十五條第四項有關園長遴選、聘任、聘期規定之限制:一、…
  29.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
  30. 行政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9條 …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具有大學畢業學歷,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但最近七年內於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幼稚園)任園長、教保員累計滿三年以上,表現優良,經教學演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