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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68 頁- 行政藥師法 第36條 藥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藥師法 第37條 各級藥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繳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
- 行政藥師法 第38條 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對上級藥師公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
- 行政藥師法 第39條 藥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藥師法 第41-2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全國藥師公會聯合會及省藥師公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或辦理解散。
- 行政藥師法 第41-3條 …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藥事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藥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得以下列方式設立:一、醫師公會:由醫師公會集合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其產生之醫療廢棄物。二、合作社:由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成立合作社,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其產生之醫療廢棄物。三、財團法…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清除機構設立許可文件。四、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
- 行政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書。二、合作社登記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公會立案證明文件及章程。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文件。四、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名冊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但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者,並應檢具投資名冊及其各該投資…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11條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34條 …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職能治療師公會或職能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46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47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48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49條 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職能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0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1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2-1條 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3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4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5條 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5-1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5-2條 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對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6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7條 職能治療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職能治療師公會之規定。
- 行政職能治療師法 第58-1條 …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職能治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職能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11條 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38條 …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醫事放射師公會或醫事放射士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48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醫事放射師法 第49條 醫事放射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