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條職能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47條職能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第49條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職能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
- 第50條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第51條職能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
- 第52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2-1條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職能治療…
- 第53條職能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
- 第54條職能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5條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
- 第55-1條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
- 第55-2條直轄市、縣(市)職能治療師公會對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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