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2-1條上級職能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職能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職能治療…
- 第53條職能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
- 第54條職能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第55條各級職能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各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
- 第55-1條職能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
- 第56條職能治療師公會之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第56-1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
- 第57條職能治療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職能治療師公會之規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