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師法 第53條 法規:職能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公會 第53條 職能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職能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