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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200 頁- 行政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檢察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6條 檢察官代表有下列情事而出缺時,應以前條第四項之遞補人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一、退休、資遣、辭職。二、受免職或因有本法第六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受撤銷任用資格之職務處分。三、轉任法務部或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行政事項、轉任…
- 行政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務部於許可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前,應先徵詢該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法務部依前項規定徵詢律師公會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後,應將申請案之准駁情形,通知該律…
- 行政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辦法 第6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應以下列方式辦理:一、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一)由各該檢察署依第三條所定項目填妥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表檢察署別、評比項目欄並自評分數後,函…
- 行政法務部調派實任檢察官至同級檢察署任職或辦事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律師所聘僱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或相關科系畢業。二、有二年以上在律師事務所、政府或民間機構法律部門工作之經驗,其期間不以畢業後之年資為限。三、外國律師考試及格。
- 行政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律師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法務部、勞動部及當地警察機關。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6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委員就審查案件有前條迴避之事由者,不計入該案件出席之人數。
- 行政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16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行政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6條 毒品危害講習每次以不超過一天,採集體方式講習為原則。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之講習應分別辦理。
- 行政資恐防制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一、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二、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三、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
- 行政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6條 審議會就前條各款指定制裁相關措施之審議,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具體依相關措施審議時之現時狀況為考量基礎。二、指定制裁之相關措施,應以具必要性者為限。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6條 為合理分配及管理補助款,檢察機關應設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且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審查第四條第一款以外之申請補助計畫,並就受補助對象及其受補助金額列冊。審查會由檢察機關檢察長或其指定…
- 行政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6條 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得向本會聲請為必要之調查,及到會陳述意見,除顯無必要者外,本會不得拒絕。其到會陳述如有不當言行,本會得制止之。請求人得聲請交付受評鑑檢察官提出之意見書,如無正當理由,本會不得限制或拒絕之;如同意交付,…
- 行政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主席…
- 行政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6條 會議召開前,幕僚人員應將主席核定之會議議程及提案事項分送出席人員。但經核定為應秘密之議案,得於開會現場分送各出席人員,會議結束即時收回。因性質重要或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會議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議程,於開…
- 行政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6條 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或給付。
- 行政懲治走私條例 第6條 犯走私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未致重傷者。二、公然聚眾,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時,在場助勢者。三、公然聚眾威脅稽徵關員或其他依法令…
- 行政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第6條 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6條 更生保護會設更生保護輔導區,配置更生輔導員,執行有關更生保護事項。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6條 受直接保護之人死亡時,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檢察官相驗;有家屬者,並應通知其家屬。
-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16-1條 更生保護事業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法務部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解散董事會。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受政府補助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助人捐助資料、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6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若干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會務運作事項。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未併同本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之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辦理時,本部應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因素,另訂稽核計畫,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 行政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引渡法 第6條 數國對同一人犯請求引渡,而依條約或本法應為允許時,依左列順序定其解交之國:一、依條約提出請求引渡之國。二、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時,解交於犯罪行為地國。三、數請求國均為締約國或均非締約國,而無一國為犯罪行為地國時…
- 行政引渡法 第16條 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