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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85 頁-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4條 雇主對處置、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5條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標示該原料、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6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適當之溫度計、流量計及壓力計等計測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7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8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9條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應依下列規定:一、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二、為防止對閥、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在安全上…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0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因改造、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二、決定作…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揭示「禁止進入」之標示。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溢出,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儲存之容器或包裝,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保管時應堆置於一…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雇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三、地…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6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一、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二、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三、保存每月…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9條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一、供輸原料、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二、冷卻裝置…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0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1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一、勞工之姓名。二、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三、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應依下列規定:一、於作業當日開始前,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二、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並擦拭清除漏洩之多氯聯苯等之…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3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石綿等。)從事吹噴作業。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不在此限。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不在此限。一、石綿等之截斷、鑽孔或研磨等作業。二、塗敷、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解體等作業。三、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煉焦作業必須使勞工於煉焦爐上方或接近該爐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煉焦爐用輸煤裝置、卸焦裝置、消熱車用導軌裝置或消熱車等之駕駛室內部,應具有可防止煉焦爐生成之特定化學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以下簡稱煉焦爐生…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6條 雇主僱用勞工使用氰化氫或溴甲烷(以下簡稱溴甲烷等)等從事燻蒸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供燻蒸之倉庫、貨櫃、船艙等場所(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二、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7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以苯等為溶劑之作業。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不在此限。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9條 雇主因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致勞工吸入或遭受其污染時,應迅即使其接受醫師之診察及治療。
-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50條 雇主對製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使勞工於有暴露危害之虞時,確實使用:一、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蒸…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5條 雇主使勞工於作業室內從事高壓室內作業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四立方公尺以上。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減壓時,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立方公尺以上;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
- 行政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7條 雇主對輸往沈箱之作業室或氣閘室之輸氣管,不得通過豎管;輸往作業室者,應在該管接近作業室之處設置逆止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