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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溫泉法 第23條 未取得開發許可而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未依開發許可內容開發溫泉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2. 行政溫泉法 第24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進行開發行為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立即停止開發,及限期整復土地;未立即停止開發或依限整復土地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3. 行政溫泉法 第31條 …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4. 行政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開發行為,指人工方式施作工作物或改變自然景觀之行為。
  5.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2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依本法第五條規定之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
  6.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7.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4條 取得溫泉開發許可之人於未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死亡,其繼承人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於六個月內為之。依前項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准之開發許可。三、繼承事實之證明文件。四、繼承人之溫…
  8.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5條 因讓與而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溫泉之水權狀。三、溫泉開發許可移轉契約書。
  9.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6條 移轉後之開發許可期限,不得逾原開發許可之賸餘期間。
  10.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對於溫泉開發許可移轉核准之申請,認有文件不備或不合法定程序而可補正者,應於收受申請書件之次日起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11.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申請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做成決定之次日止,不得逾三十日。但依前條規定期限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12.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9條 本法第五條第四項之溫泉取供事業,其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申請,受讓人應符合該項之資格;未符合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13.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14. 行政水利法 第47-1條 …、海水入侵或地層下陷,得劃定地下水管制區,限制或禁止地下水之開發;其管制區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
  15. 行政水利法 第53條 興辦水利事業,具有多目標開發之價值者,得商請其他目標有關之人民或團體參加開發,並根據經濟評價分擔其費用;必要時,並得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前項多目標開發之水利事業或數水利事業有聯合運用必要時,為統籌管理運用水資源,得…
  16. 行政水利法 第54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17. 行政水利法 第54-3條 興辦或變更開發行為,其計畫用水量達一定規模或增加計畫用水量者,開發單位於興辦或變更前,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用水計畫核定後,開發單位應依用水計畫內容辦理…
  18. 行政水利法 第60條 為管理地下水開發,地下水鑿井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始得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地下水鑿井業之許可、資格、條件及其分類、技術條件、施工、經營管理事項及其所屬技術員、技工之資格、施工管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19. 行政水利法 第83-7條 辦理土地開發利用達一定規模以上,致增加逕流量者,義務人應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該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義務人,指該土地之開發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第…
  20. 行政水利法 第83-8條 為確保土地開發利用預留足夠出流管制設施空間,前條第一項土地開發利用如涉及依區域計畫法申請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申請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義務人除應依前條辦理外,應先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向目的事業…
  21. 行政水利法 第83-9條 前二條之削減洪峰流量方案,應能削減因土地開發利用所增加之洪峰流量,使土地開發利用基地排水出流於檢核基準下之開發後洪峰流量不超過開發前洪峰流量。前項檢核基準及洪峰流量計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22. 行政水利法 第83-10條 土地開發利用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義務人免依第八十三條之七及第八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一、全部納入水土保持計畫內,或未納入部分未達第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
  23. 行政水利法 第93-7條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開發單位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核定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前,逕行用水。二、開發單位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之用水計畫內容…
  24. 行政水利法 第93-8條 …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或修正用水計畫。二、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四條之三第二項申報所核定用水計畫之用水情形。三、開發單位未依第五十…
  25. 行政水利法 第93-10條 …八十三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於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未提出出流管制計畫書者,並限期依第八十三條之七規定補送出流管…
  26.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開發單位興辦開發行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用水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前項開發行為所在直轄市、縣(市)或特定園區內之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開發單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替代之:…
  27.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修正發布,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核定之用水計畫,因變更開發行為致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前條規定辦理。前項核計每日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得免使用系統再生水…
  28.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5條 …分之七十且差異量達平均每日三千立方公尺以上者。符合前項規定之開發單位,應提出差異分析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用水差異情形,調整或核減其用水計畫原核定之各年度至終期計畫用水量,或於差異範圍內調整使用一定比…
  29. 行政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6條 …公尺以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前項用水計畫之開發行為屬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開發單位不具調度分配及管理基地內用水人權責時,區內個別用水人新增或變更需擴增水量,致其個別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
  30.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養數量。三、水力用水:發電機組設計水量。四、工業用水:工業區開發之設計水量為原則,並應依實際開發情形調整之;個別工廠依產業別、單位面積用水量、廠房面積核算。五、其他用途:依實際用途個別核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