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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 111 頁-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3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6條 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獻。二、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三、駐外館處或國際機構人員。四、具我國已賦予免簽證待遇國家…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7條 無戶籍國民持有未加註不准延期之單次入國許可證者,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國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8條 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所持我國無內植晶片護照者,應於入國時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許可證。持單次入國許可證之無戶籍國民依前項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無戶籍國民為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持憑入國;其停留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0條 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得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輪船公司或船務代理業,向移民署申請核發許可先行入國通知單,持憑入國,並補辦單…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1條 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入國許可證件。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2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三、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具有我國國籍之文件。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3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居留期間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居留原因;其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4條 無戶籍國民於國外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其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換領。未依前項規…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6條 臺灣地區居留證為無戶籍國民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且非屬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五款情形之一者,依聘僱期間核發;有同條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者,依就學…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7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延期居留期間每次為三年。但有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且非屬返回僑居地服務滿二年、第九…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19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居留期間變更地址或服務處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變更: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0條 無戶籍國民之居留申請案有配額限制者,其隨同申請之未成年子女或被收養者年齡、配偶身分之認定,以實際核配時為準。前項無戶籍國民及隨同申請者,列同一配額。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1條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出國者,其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證明。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二款之健康檢查證明有不合格之項目者,由移民署通…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無戶籍國民係持偽造、變造、冒用他人護照或未經許可入國者,應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始得申請居留。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3條 第二十一條之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居留者,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無戶籍國民申請延期居留,應於居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臺灣地區居留證。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延期居…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4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定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三、臺灣地區居留證。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十條第一…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5條 原有戶籍國民,於國內回復國籍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回復國籍許可證書。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核發入國證明文件,並於其外國護照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原有…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6條 無戶籍國民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於國外申請定居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前項無戶籍國民應自入國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定居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定居證;其為未成年…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7條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無戶籍國民應於核發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無戶籍國民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8條 無戶籍國民持外國護照入國,申請居留或定居經許可者,移民署應於其外國護照之入國簽證及入國查驗章上加蓋戳記。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29條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其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我國護照。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我國護照。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 …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無戶籍國民於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2條 …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查獲依法得強制出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以下簡稱無戶籍國民),應蒐集、查證相關資料、拍照及製作調查筆錄。經查獲之無戶籍國民未涉有刑事案件者,或涉有刑事案件而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6條 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決議前,不執行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前項審查應考量家庭團聚權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相關權益事…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8條 依法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移民署逕行強制出國:一、未經許可入國。二、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期限。三、已逾限令出國期限。前項第二款無戶籍國民經至移民署辦理裁罰及出國手續,並依限自行出國者,不適用前項…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9條 無戶籍國民受強制出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緩執行強制出國;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國: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罹患法定傳染病尚未治癒,因執行而顯…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10條 移民署執行無戶籍國民之強制出國,應檢查受強制出國之無戶籍國民身體與攜帶之物及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國,並將其證照或旅行文件交由機、船長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有抗拒出國或脫逃之虞者,移民署得派員護送至應遣送之國家或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11條 無戶籍國民受強制出國處分,經依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國: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未擅離限制居住之指定處所逾二十四小時。三、定期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