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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條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三、僑…
- 第4條入國許可證件種類如下:一、臨人字號入國許可:有效期間內得多次使用。二、單次入國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得入國一次。三、多次入國…
- 第5條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單次入國許可證…
- 第6條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駐外館處書面建議,移民署得核發與護照效期相同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一、參加僑社工作對僑務有貢…
- 第8條無戶籍國民預定臨時入國停留三個月內出國,且備有我國有效護照及訂妥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但所持我…
- 第9條無戶籍國民為任職於飛航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之機組員、空服人員,因飛航任務進入臺灣地區而未持有效之入國許可證件者,得由其所屬…
- 第10條無戶籍國民隨航空器或船舶過境臺灣地區,因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隨原航空器、船舶離境,或因其他正當理由有入國必要者,…
- 第11條無戶籍國民入國後,申請延長停留期間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一、申請書。二、入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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