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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8條 …下列各款事項:一、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二、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三、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四、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2.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99條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
  3. 司法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3條 …有定額旁聽之必要者,得通知書記處製發旁聽證。前項規定於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4.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5條 …測試、運轉測試及其他應執行之各項測試。測試程序應包括測試前之準備事項、應備齊之儀器及進行測試之工作環境條件等。測試結果應有記錄並經適當評估,以確保其符合測試規定。
  5. 司法憲法訴訟法 第19條 …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揭露以下資訊: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三…
  6.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7條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命法官一人為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一、移送懲戒效力所及之範圍。二、訊問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三、案件及證據重要爭點。四、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調查證據。五、其他與審判有關之事…
  7.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28條 …、第三十條第二項關於職務法庭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8. 司法職務法庭懲戒案件審理規則 第36條 …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二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3條 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51條 …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6條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被告之答辯狀,應記載下列各款…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7條 …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8條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68-1條 …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 …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但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不在此限。命受命法官調查證據,以下列情形為限:一、有在證據所在地調查之必要者。二、依法…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0-1條 …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並得不用公開法庭之形式行之: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記載之事項為說明。二、命當事人就事實或文書、物件為陳述。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四、其他必要事項。受命法官於行前項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
  1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1條 準備程序筆錄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各當事人之聲明及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二、對於他造之聲明及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三、前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及整理爭點之結果。
  2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2條 …二項及第三百七十二條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九十九條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2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3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2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2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5條 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應陳述準備程序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準備程序筆錄代之。
  2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6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
  2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79條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2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2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99條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五、法院。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2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85條 …中一人到場時,亦適用之。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2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1條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3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01條 …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