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 第274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