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95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0 / 66 頁
  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0條 …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調解委員於其他適當處所行調解者,應經法官之許可。前項調解,得不公開。
  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0-1條 調解委員認調解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報請法官處理之。
  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2條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3條 …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5-1條 …以調解委員過半數定之。調解委員不能依前項規定酌定調解條款時,法官得於徵詢兩造同意後,酌定調解條款,或另定調解期日,或視為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酌定之調解條款,應作成書面,記明年月日,或由書記官記明於調解程序筆錄,由調解委員…
  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17條 關於財產權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者,法官應斟酌一切情形,其有調解委員者,並應徵詢調解委員之意見,求兩造利益之平衡,於不違反兩造當事人之主要意思範圍內,以職權提出解決事件之方案。前項方案,應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
  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0條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酌量情形,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
  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1條 …錄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第四百十七條之解決事件之方案,經法官當場宣示者,應一併記載於筆錄。調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以筆錄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二項筆錄準…
  9.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2條 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10.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6條 法官、書記官及調解委員因經辦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11.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 …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12.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5條 …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
  13.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14.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15.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69條 …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三、法院於審判權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但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或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五、違背言詞…
  16.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85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受訴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訴訟繫屬於第三審法院者,其受命法…
  17.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96條 …矛盾者。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
  18.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
  19.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第七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0.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占缺法院應於其屆滿七十歲前三個月,函報司法院核定。實任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難以勝任職務者,得檢附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證明書,向占缺…
  21.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經核定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得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前項所稱調解,指在占缺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辦理調解業務;所稱司法行政工作,指以擔任會議主席、諮詢委員等身分出席會議,或以提出意見文書、審核文書、研擬方案…
  22.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三、臺灣高等法院…
  23.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5條 …個案,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項目。三、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各類訴訟、公務員懲戒、違憲審查或其他與健全法制或司法業務相關議題提出研究題目,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送由服務機關轉請主辦機關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列入研究…
  24.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6條 …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25.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各級法院應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分別造具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次半年度自願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清冊,函送主辦機關列管。前項冊列人員應於該半年度終了之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列文件,由所屬法院轉請主辦機關報…
  26.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8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屆滿而未連任者,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自同年十月一日起就任之司法院大法官,其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亦同。前項人員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時,以司法院為主…
  27.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9條 前條視同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之司法院大法官及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改依本辦法從事研究、調解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28.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9.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條 法官在職進修之方式如下:一、經司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遴選法官分派國內外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選送進修)。二、實任法官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以下簡稱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三、實任法官依本法…
  30.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3條 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前條所定在職進修四十小時。但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法官因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停止職務、進修以外之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致實際上無法從事在職進修者,前項時數依其實際在職月數按比例計算。法官在職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