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從事研究者,應視其占缺法院,由下列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主辦之: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懲戒法院,由最高法院主辦。
二、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主辦。
三、臺灣高等法院暨其所屬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
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主辦。
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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