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6條 研究方法依其參加人數之多寡,分別如下:一、個別研究:由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就已列入之研究項目從事研究。二、集體研究:由司法院各業務廳或主辦機關不定期邀集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法官,以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方式互相討論研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