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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 70 頁- 行政營養師法 第55條 …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營養師及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營養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11條 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36條 …令其改善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46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47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48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49條 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由在該管區域內執業物理治療師九人以上之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0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1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2-1條 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3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會員人數比率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4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5條 各級物理治療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任務或事業。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5-1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整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5-2條 直轄市、縣(市)物理治療師公會對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6條 物理治療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分。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6-1條 …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立案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物理治療師公會及省物理治療生公會,應併辦理解散。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7條 物理治療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物理治療師公會之規定。
- 行政物理治療師法 第58-2條 …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物理治療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物理治療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11條 醫事檢驗師或醫事檢驗生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37條 …改善三次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醫事檢驗師公會或醫事檢驗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7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8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分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49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0條 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檢驗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2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一、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二十七人。二、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2-1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選派參加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4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 行政醫事檢驗師法 第55條 醫事檢驗師公會應訂立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