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醫事檢驗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 第51條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及七個以上之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 第52條醫事檢驗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
- 第52-1條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直轄市、縣(市)醫事…
- 第53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54條醫事檢驗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大會。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章程之…
- 第56條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
- 第56-1條醫事檢驗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撤免其理事、監事。四、限期…
- 第56-2條直轄市、縣(市)醫事檢驗師公會對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章程及決議,有遵守義務。
- 第57條醫事檢驗師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者,公會得依章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處分。
- 第58條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立案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醫事檢驗師公…
- 第59條醫事檢驗生公會,其組織準用本章醫事檢驗師公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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