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條各級醫事檢驗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所所在地。二、宗旨、組織及任務。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四、會員應納之會費及繳納期限。五、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六、理事、監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之規定。八、會員應遵守之公約。九、經費及會計。十、章程之修改。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