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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畜牧法 第27條 …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四、接受中…
  2. 行政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第4條 …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四、接受主…
  3. 行政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飼料添加物之使用對象、用量、用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如附件。
  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條 為保持飼料品質之水準,促進畜牧及水產養殖事業之發展,以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規定。
  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飼料,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可供給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如下:一、植物性飼料:植物、植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二、動物性飼料:動物、動物產品或其加工品。三、補助飼料:礦物質、維生素、胺基酸…
  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3-1條 本法所稱飼料添加物,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提高飼料效用,保持飼料品質,促進家畜、家禽、水產動物發育,保持其健康或其他用途,添加於飼料且不含藥品之非營養性物質。前項飼料添加物因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造成之安全或品質差異,…
  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4條 本法所稱成分如下:一、飼料成分:指飼料中所含粗蛋白質、粗脂肪、粗灰分、粗纖維、磷、鈣或其他有效成分、限量成分及有害物質之含量。二、飼料添加物成分:指飼料添加物中所含有效成分、限量成分、有害物質之含量。飼料及飼料添加物成分…
  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5條 本法所稱飼料製造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加工、分裝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1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6條 本法所稱飼料販賣業者,係指經營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但飼料製造業者將其產品批發出售者,得免辦理販賣登記。
  1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7條 本法所稱標示,係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容器上或包裝上用以記載文字、圖畫或記號之標識。
  1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主管機關,策劃飼料之生產、製造、運銷及輸出入,以防止飼料供需失調及價格失常。
  1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8-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飼料、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輸入登記證、基因改造飼料、飼料添加物查驗合格、販賣登記證、輸入查驗之結果等資料,建置飼料、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之追溯及追蹤系統資料庫,並予公開。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就飼料製造業者…
  1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9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立,應符合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設廠標準,並應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前項設廠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之設廠許可,應由工業主管機關會同農業主管機…
  1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0條 製造、加工、分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製造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製造登記證)後,始得製造、加工、分裝。前項申請要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來源證…
  1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品目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經檢驗合格,發給輸入許可登記證(以下簡稱輸入登記證)後,始得輸入。但經許可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並取得製造登記證者,為供自有工廠…
  1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1-1條 國外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由其研發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完成安全性評估等查驗合格發給許可證明文件後,始得輸入、於國內販賣或使用。國內依法完成田間試驗並經審查或審議通過之基因改造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應由其…
  1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2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
  1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3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及輸入登記證之類別、品目、成分、適用對象等登記事項,不得變更;其餘登記事項,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變更。
  2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於銷售前,在其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下列事項:一、製造或販賣業者之名稱及地址。二、類別、品目及商品名稱。三、成分。四、含基因改造原料。五、所使用主要原料及其製造業者名稱。六、用途、使用方法…
  21.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5條 輸出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按照國外買方之要求,符合輸入國之規定,經中央或所在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發給製造登記證者,得不受第四條第二項成分標準之規定。
  22.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6條 經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販賣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前項登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飼料販賣登記證,得向申請人收取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7條 飼料販賣業者,如歇業或變更名稱、地址或代表人之姓名或住址,應於歇業或變更後十五日內,申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4.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8條 兼營飼料販賣業者,應將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與有害健康商品分別陳列、儲存。
  25.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19條 經核准輸入飼料、飼料添加物樣品或贈品或自製自用,或受委託製造、加工、分裝供試驗用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出售。
  26.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0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十條第三項第二款製造或加工專供試驗研究之用外,不得製造、加工、分裝、販賣、輸出、輸入、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或含有依其他法規或經中央主管機…
  27.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1條 飼料製造業或販賣業者,對其生產或販賣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超越登記內容範圍,從事虛偽之宣傳廣告。
  28.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檢查人…
  29.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1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飼料、飼料添加物者,得酌予獎勵,並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飼料管理法 第22-2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