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第22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