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管理法 第12條 法規:飼料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相關法規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製造、輸入及輸出 第12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有效期間為四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先期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每次不得超過四年。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登記證或輸入登記證遺失或損壞時,應敘明理由,並繳納證書費,向原核發登記證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遺失者應申請將原證註銷,損壞者應將原證繳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