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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8條 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廠商於銷售其產品時,應於使用說明書加註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勿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以維交通安全。
  2.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9條 …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危險性、正確使用方法及違反規定之處罰等相關事項加強宣導,並納入駕駛執照考驗筆試題庫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各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將前項相關內容納入交…
  3.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0條 …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各級公私立學校應於集會場合中,宣導教職人員及學生,駕駛汽車於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
  4.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1條 …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為配合本辦法之實施,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
  5.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2條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
  6.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條 …: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為目的之機械裝置。二、移動式起重機:指能自行移動於非特定場所並具有起重動力之起重機。三、人字臂起重桿:指以動力吊升貨物為目的,具有主柱、吊桿,另行裝置原動機,並以鋼索操作升…
  7.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1條 …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第一項試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8.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2條 …行道者外,凡設置於建築物內之走行固定式起重機,其最高部(集電裝置除外)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配管、其他起重機或其他設備之置於該走行起重機上方者,其間隔應在零點四公尺以上。其桁架之人行道與建築物之水平支撐、樑、橫樑…
  9.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5條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10.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1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2條 …:一、設置於屋外之走行起重機,應設有固定基礎與軌夾等防止逸走裝置,其原動機馬力應能在風速每秒十六公尺時,仍能安全駛至防止逸走裝置之處;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應採取使防止逸走裝置作用之措施。二、從事檢修、調整作…
  1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7條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1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28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移動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用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14.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2條 …重較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為輕者,不在此限:一、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因應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自動降低設定額定荷重之機能者。二、過負荷預防裝置有可輸入外伸撐座之外伸寬度演算要素,以降低設定額定荷重狀態之機能者。三、移動式起重…
  15.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5條 …直結式搭乘設備。但設有無線電通訊聯絡及作業監視或預防碰撞警報裝置者,不在此限。雇主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要求起重機操作人員,監督搭乘人員確實辦理。
  16.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38條 …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
  17.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0條 …最小及固定其吊鉤。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提醒注意。
  18.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但使用絞車為動力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44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但直動式過捲預防裝置之間距為零點零五公尺以上。
  20.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前項制動裝置,應設起重桿動力被遮斷時,能自行制動之設備。但以人力操作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3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22.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4條 …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23.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55條 …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24.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61條 …能保持確實連絡者,不在此限。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於操作之位置。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25.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3條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表面狀態等。雇主對於…
  26.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77條 雇主對於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應維持其效能。雇主應使勞工不得擅自使用鎖匙或其他工具等,自外面開啟升降機之出入門扉。但升降機維修人員實施搶救、維護、保養或檢查者,不在此限。雇主應於前項鎖匙上,懸…
  27.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2條 …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該升降機之終點極限開關、緊急停止裝置、制動裝置、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鋼索或吊鏈、導軌、導索結頭等部分,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
  28.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6條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應於捲揚用鋼索上加註標識或設警報裝置等,以預防鋼索過捲。
  29.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89條 …,應於搬器下方橫置足以承受搬器重量之角材、原木等,並使用制動裝置確實防止搬器之落下。
  30. 行政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92條 …速達每秒三十公尺以上或於四級以上地震後,應於再使用前就其制動裝置、離合器、鋼索通過部分狀況等,確認無異狀後,方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