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6條 法規: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第16條 雇主對於使用液壓為動力之固定式起重機,應裝置防止該液壓過度升高之安全閥,此安全閥應調整在額定荷重(伸臂起重機為額定荷重之最大值)以下之壓力即能作用。但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時,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