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業」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 / 7 頁-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商號負責人、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並副知轄內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不合規定者,應通知該經紀業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繳存營業保證金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經紀業應於開始營業後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申請書一式二份。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五、不動產經紀人員名冊及其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下列事項內容有變更者,除第七條另有規定外,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所在地、組織型態、經營型態、營業項目及是否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二…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管轄區域以外時,應於遷出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於設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下列事項,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一、經紀業名稱及所在地。二、營業處所名稱、所在地及設立日期。三、該營業處所僱用之經紀人…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應記明之事項有變更者,經紀業應於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記明變更事項,並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裁撤時,應於裁撤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後,應通知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裁撤之營業處所非在其所轄區域內者,並…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紀業僱用之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備查時,並應檢附該外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影本。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經紀業經許可後,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者,應加入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前項經紀業於所在地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加入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未設立前,應加入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前項代銷經紀業於所在地或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設立後,應即依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1條 經紀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得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司組織申請解散者。二、商號組織申請歇業者。三、營業項目經變更登記後,該公司或商號已無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及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而組織仍存續者。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2條 經紀業依前條規定請求退還原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者,應檢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經紀業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註銷營業者,應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3條 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該同業公會應於三十日內,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將會員入會情形,以書面報請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停權、退會時,亦同。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下列簿冊,並永久保存:一、不動產經紀業管理登記簿。二、外縣市不動產經紀業在其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管理登記簿。三、不動產經紀人名簿。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名簿。五、不動產經紀業專冊。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滿者,由原核發機關註銷原證書,並公告周知及通知當事人、其任職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經紀業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揭示下列文件:一、經紀業許可文件。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四、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得以影本為之。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於…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經紀業係加盟經營者,應於廣告、市招及名片等明顯處,標明加盟店或加盟經營字樣。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非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不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經紀業執行業務過程,應記錄其辦理情形。主管機關得查詢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並得限期令所轄區域內之經紀業及外縣市經紀業於所轄區域內設立之營業處所,提出第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文件或其他業務執行之相關資料、說明書,…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5-1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定之處罰,由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經紀業分設之營業處所所在地或經紀業、營業處所執行業務行為所在地,與經紀業所在地非屬同一行政管轄區域而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二項規…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即公告,並通知當事人、其任職之經紀業及該經紀業所屬之同業公會;撤銷或廢止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並應通知原核發證明之機構或團體。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經紀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其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懲戒結果,應通知當事人,並函請原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時之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登錄。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仲介業全聯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代銷業全聯會)應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分別組成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均簡稱為本會)之職掌如下:一、關於營業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與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人,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一、經紀業代表四人至六人。二、專家學者三人。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四、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二人至三人。前項委員分別由仲介業全聯會、代銷業全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