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仲介業全聯會及代銷業全聯會應於內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戶名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營業保證基金,儲存經紀業所繳存之營業保證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