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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5 頁-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9條 在任何情形下,艉軸管應封入具有適當容積之水密空間內,艉軸管壓蓋應位於水密軸道內,或位於與艉管艙分隔之其他水密空間內;此項空間之容積,應能於艉軸管壓蓋滲漏致該空間遭水浸泛時,艙壁甲板仍不致被淹沒。貨船得經航政機關同意,採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1條 水密艙及乾艙,經航政機關核可於船底或船側受損之狀況下,不致因此而減損船舶之安全者,得不設置雙重底。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6條 水密艙壁之開口,應配合船舶之設計,與其正常操作之狀況,減至最少數,該等開口並應具有妥善之關閉方法。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7條 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鉛或其他易於感熱之物質,亦不得使用於貫通各艙壁之諸系統中,以防在發生火警時,該等系統之毀壞而損及各…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8條 水密門應為滑拉式、鉸鍊式或同等之型式,僅以螺栓固定之平板門及藉墜落之力或重物墜落之作用,而開關之門不得用為水密門。經核定之水密門計分為下列三類:一、第一類鉸鍊式門鉸鍊式門應裝置可自艙壁兩邊操縱之快速開關器。二、第二類手力…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9條 前條規定之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論是否為動力操縱者,其操縱裝置應於客船向任一舷傾側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關閉該門。並應裝置能從操縱站顯示其係敞開或關閉之指示器。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能由一中央控制站所關閉時,即應使用機械、電力、電話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高二點一三公尺以上。二、水密門其門檻距最深載重線為高,其高出距離未滿二點一三公尺者…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1條 …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歸位時應確定其接合處之水密性。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2條 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層甲板間貨艙分隔水密艙壁上之門戶,除應在啟航前關閉並在航行中保持關閉狀態外,並應將其在港口內開啟及離…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3條 …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十六條規定。甬道或箱艙通道在海上係供為通路者,至少其一端之入口應通過一水密延展至足夠高度之箱艙,俾進口得在邊際線之上,箱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4條 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貫穿若干主要水密艙壁之通道或箱艙通道,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可。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7條 …七公尺加船舶寬度百分之二點五以上時,該甲板間內所有之舷窗均應水密關閉,並於船舶離港前下鎖,迄抵達次一港口前不得開啟,關閉、上鎖及開啟之時刻並應記入航海記事簿內。但船舶係航行於淡水中時,其關閉、上鎖及開啟之時機,得酌予適當…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9條 …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在任可情形下,不得使其最低點低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0條 …側開口均應加蓋。二、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船內側開口,其蓋應具有水密性,並應高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及設一個自動止回閥。當開口不用時,其蓋與閥二者均應保持關閉與緊密。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1條 …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二、前款要求為水密之外部開口,除貨艙蓋外,應在駕駛室設有指示器。三、在限制垂向破損範圍之甲板以下船殼板上之開口於航行中可通達者,應配有防止此類門被擅自開啟…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2條 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出入口、管路、通風管道、電纜必須通過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者,應保持水密完整性之佈置。航政機關於確認逐…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水密艙壁之構造及初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艙壁,不論其為橫向或縱向,其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其構造之方式應使其具有適當之餘裕抗力,能承受船舶受損時必須承受之最大水頭壓力。但該水頭壓力至少應高達艙壁甲板。二、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4條 …相當於至艙壁甲板高度之水頭作水壓試驗。二、供裝載液體並為船舶水密艙區劃分組成部分之艙櫃,應以相當於其設計壓力之水頭作密閉性及結構強度之試驗。水頭不得低於空氣管頂部或該艙頂以上二點四公尺高度之較大者。三、前二款之試驗,其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5條 水密門、舷窗等之構造及初驗,至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門、舷窗、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閥、管路、煤灰滑槽及垃圾滑槽等之設計、材料與構造,應經航政機關核可。二、閥、門及機器應予適當標識。三、垂直水密門之門框,其底部不…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6條 水密甲板、箱艙等之構造及初驗,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甲板、箱艙、甬道、箱形龍骨及通風筒應各與其位於相關平面之水密艙壁具有同樣之強度。其水密裝置及關閉之佈置應經航政機關核可。二、水密通風筒及箱艙應向上延伸至客船艙壁甲板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7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壁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裝置之處所外,船舶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有效水抽排設備以抽排任何水密艙中的水。一、冷藏艙應設置有效之抽排裝置。衛生泵、壓載泵及通用泵與水抽排系統連接者,均可視為獨立動力艙底泵。二、用於煤艙或燃油貯存艙櫃內及其下方處所或用於鍋…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0條 客船應具備水抽排設備,其設備應於船舶遭難後之狀況下,均能自水密艙區抽水或排水。但淡水艙、壓載艙、油艙、液貨艙不在此限。吸水口及吸水管應作妥善安排,以使艙區內之水得以流至吸水口。特殊艙區之抽水設備,經航政機關確認不必要,並…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統連接者,得作為獨力動立泵。三、各動力水泵應分隔裝置於不同之水密艙區,其佈置或部位應使同一損害不致使各艙均立即浸水。引擎與鍋爐係位於兩個以上之水密艙區內者,各水泵應分佈於各該艙區。四、客船長度在九十一點五公尺以上或水泵指…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3條 …閥之閥桿應伸至機艙平臺以上。六、燃料為煤,且引擎與鍋爐之間無水密艙壁者,應自機艙空間內之任一循環泵裝設通達船外之直接排洩口。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9條 平甲板船之露天甲板應水密,並不得有妨礙洩水至舷外之裝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61條 …凹下部分長度未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之艉座型船,其凹下部分應為水密。其長度超過甲板全長二分之一時,凹下部分應視同井圍形甲板。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62條 …分設有通至船體內部之出入口時,其出入口應裝設風雨密門與永久之水密緣材,緣材之高不得低於一百五十二毫米。但航行於內水航線之客船得減為不低於七十六毫米。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6條 井圍甲板客船井圍部分之甲板應水密。除航行內水航線者外,其在靠近艉部甲板全長三分之二以內之舷牆上,應具有不低於附件八規定之舷牆排水口面積。
- 行政遊艇管理規則 第5條 …得有下列各款之修改、換裝或位置變動之情形:一、一般佈置。二、水密艙壁及甲板位置。三、主機型式馬力。四、主要尺寸。五、定傾中心高度變化百分之三以上。六、水櫃及油櫃之位置與容量。前項遊艇,經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簽證,航政機關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