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外殼板上,非經航政機關同意不得裝設自動通風舷窗。
專用以載運貨物或燃煤之任何空間內亦不得裝設舷窗。
其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甲板間內任何舷窗之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該平行線之最低點係位於最深載重線以上達船舶寬度百分之二點五者或五百毫米,取其大者。
甲板間內所有之舷窗均應為不能開啟之型式。
二、舷窗之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者,除依前款規定為不能開啟者外,其構造應能有效防止任何人於未經獲得船長許可而開啟者。
任一舷窗在甲板間內,其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平行線之最低點於船舶離港時係在水面以上,三點七公尺加船舶寬度百分之二點五以上時,該甲板間內所有之舷窗均應水密關閉,並於船舶離港前下鎖,迄抵達次一港口前不得開啟,關閉、上鎖及開啟之時刻並應記入航海記事簿內。
但船舶係航行於淡水中時,其關閉、上鎖及開啟之時機,得酌予適當之通融。
三、甲板間內具有一個以上舷窗,其位置係適用前款規定之船舶,當其浮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上時,航政機關得指定一平均吃水限度,在其限度內舷之窗檻高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平行線之最低點係位於相當於平均吃水限度之吃水線上一點三七公尺再加船舶寬度百分之二點五。
但在該限度內,得准許舷窗於船舶離港時不必先行關閉及上鎖,得准許於船舶駛往次一港口之航程中由船長負責在海上開啟。
當船舶航行於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所指之熱帶地區內時,吃水限度並得增加零點三零五公尺。
四、所有舷窗均應裝設能輕易有效關閉並能固定水密之有效鉸鏈式內側舷窗蓋。
但位於自艏垂標起為船長八分之一以後,高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平行線之最低點係在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三點六六公尺再加客船寬度百分之二點五之舷窗內蓋,除現行國際載重線公約規定應永久固定於其正常位置者外,統艙以外之客艙內得為活動式,該等活動式舷窗內蓋應置於其所配用之舷窗附近。
五、在航行中不能接近之舷窗及其內蓋,應於船舶離港前予以關閉並使之穩固。
六、交替載運貨物或旅客之空間得裝設舷窗。
但其構造應能有效防止未得船長同意之任何人擅自開啟該舷窗或其內蓋。
當該空間內載運貨物時,其舷窗及其內蓋應於載貨前即予水密關閉及上鎖,關閉與上鎖之時刻應記入航海記事簿內。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船舶外殼板上之開口數量,應在船舶設計與正常操作之許可範圍內減至最少。
- 第36條船舶外殼板上任何開口之關閉設施,其佈置與效能應適用其預定之用途及其裝設之位置,並應經航政機關核可。
- 第38條外殼板上裝設之輸入口及排洩口,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外殼板上所有之輸入口及排洩口均應裝設有效並易於接近之裝置,以防因意外…
- 第39條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
- 第40條船內側開口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船內側開口均應加蓋。二、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船內側開口,其蓋應具有水密性,並應高…
- 第41條貨船之外部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所有在破損分析中假定為完整,且位於最終破損水線以下之艙室外部開口,均應為水密。二、前款…
- 第42條貨船水密艙壁及內部甲板上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密艙區劃分上之開口數量應適合船舶設計及船舶正常作業之狀況下減至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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