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水密艙區劃分艙壁為管路、排水孔、電纜等貫穿者,其裝置應確保各艙壁之完整水密。不構成管道系統一部分之閥及旋塞不得用於各艙壁…
- 第28條水密門應為滑拉式、鉸鍊式或同等之型式,僅以螺栓固定之平板門及藉墜落之力或重物墜落之作用,而開關之門不得用為水密門。經核定…
- 第29條前條規定之任何類型水密門,不論是否為動力操縱者,其操縱裝置應於客船向任一舷傾側十五度之情形下仍能關閉該門。並應裝置能從操…
- 第30條各類水密門之裝設規定如下:一、客艙、船員艙及工作艙之第一類鉸鍊式水密門僅許設於一甲板上,該甲板下邊於舷側之最低點至少應較…
- 第31條除在機艙空間以內者外,艙壁上不得裝置活動板,該活動板於船舶離港前應隨時固置於原處,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
- 第32條所有之水密門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但船舶為操作而必需開啟並隨時備便可立予關閉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裝設於最上…
- 第33條為構成自船員艙至鍋爐艙之通路,或為舖設管路或為任何其他用途之箱艙通道或甬道,凡通過水密艙壁者應為水密,其構造並應符合第四…
- 第34條為壓力通風目的而裝設貫穿若干主要水密艙壁之通道或箱艙通道,應經航政機關之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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