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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4條 …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
  2.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7條 …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總經理準用之。
  3. 行政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 第4條 …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4.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 …劃分之規劃辦理。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處理。五、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5.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5條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
  6.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六、…
  7.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8.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10條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本法修正施行前,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有不符前項所定情形者,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正。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
  9.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10. 行政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
  11.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
  12.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公告之候選人。二、經向選舉主管機關登記之參選人。三、通過政黨提名之參選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對擬參選人之認定有疑義時,得由主管機關函請選舉主管機關或各該政黨協助認定之。
  13.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15.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公正獨立行使職權,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由行政院院長解除其職務。
  16.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人民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申請回復權利辦法 第2條 …:一、申請人:指依本條例所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原係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者,其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二、系爭財產:指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
  18.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當事人如下:一、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二、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不當取得財產之人。三、其他依本條例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2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條 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特制定本條例。
  21.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2條 …主管機關,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限制。本會依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本條例所定之其他事項。
  22.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3條 本會對於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之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適用其他法律有關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
  23.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政黨:指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者。二、附隨組織:指獨立存在而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法人、團體或機構;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
  24.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5條 政黨、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或其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於本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
  25.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6條 經本會認定屬不當取得之財產,應命該政黨、附隨組織、受託管理人,或無正當理由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自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取得或轉得之人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地方自治團體或原所有權人所有。前項財產移轉範圍,以移轉時…
  26.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8條 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報下列財產:一、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本條例公布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二、政黨或附隨組織於前款期間內取…
  27.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9條 …意,提存物受取權人不得領取。依本項所為之提存,生清償之效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行為,不生效力。關於第一項第一款之範圍認定有爭議,或不服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者,利害關係人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
  28.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0條 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依第八條規定應申報之財產,經本會調查認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於重要事項為不實說明者,該財產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並依第六條規定處理。
  29.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1條 …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五、其他必要之調查方法。前項調查,發現有與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財產之來源、取得方式相關之資料者,得為複製、留存備份,必要時並得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但其封存、攜去或留…
  30. 行政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第13條 向本會提供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相關資訊,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本會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