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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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5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志工申請紀錄冊時,應至全國資訊系統登錄志工基本資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完訓證明,由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製作紀錄冊,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發給所屬志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無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有中央目的事…
  2.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6條 …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志工有違反前項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規定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及註記於紀錄冊,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必要時,並得收回服務證及註銷證號。
  3.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7條 志工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
  4.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8條 紀錄冊損壞或遺失者,志工得向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申請依第五條規定予以換發或補發。
  5.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紀錄冊及全國或地方資訊系統登錄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一、指定專人負責。二、服務項目及服務內容,依實際狀況登錄。三、服務時數,不包括在途往返時間。
  6. 行政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第1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檢其權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服務證與紀錄冊之使用及第四條第四項資訊登錄情形。
  7.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8.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條 …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9.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3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二、志願服務者…
  10.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4條 …健、合作發展、經濟、研究、志工人力之開發、聯合活動之發展以及志願服務之提昇等公眾利益工作之機關。
  11.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5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相關事宜;其人數得由各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其實際業務需要定之。為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及開拓社會資源、創新社會服務項目相關事宜,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
  12.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5-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13.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14.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7條 志願服務運用者應依志願服務計畫運用志願服務人員。前項志願服務計畫應包括志願服務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志願服務運用者應於運用前,檢具志願服務計畫及立案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及該志願服務計畫…
  15.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條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時,其志願服務計畫與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不符者,應即通知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正後,再行備案。
  16.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9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
  17.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0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依照志工之工作內容與特點,確保志工在符合安全及衛生之適當環境下進行服務。
  18.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1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19.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2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0.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4條 …條件下從事工作。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21.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5條 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22.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23.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7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前項服務績效之認證及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定之。
  24.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8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25.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19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前項服務績效特優者,選拔楷模獎勵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推展志願服務之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定期辦理志願服務評鑑。主管機關及目…
  26.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0條 …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
  27.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1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償權。
  29.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30.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