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6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6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