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第9條 法規:志願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三章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第9條 為提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