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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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2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未實施容積率管制之建築基地,及整建、維護區段之建築基地,不適用本辦法規定。但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保存或維護計畫處理之建築基地,不在此限。
  2.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獎勵重複者,應予扣除。
  3.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或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給予獎勵容積。
  4.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原建築基地基準容積一定比率給予獎勵容積: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經…
  5.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當期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告土地現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當期之建築基地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轄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第一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建築基地,有二…
  6. 行政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9條 …空間達基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獎勵後之建築容積,得於各該建築基地二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五倍之基準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範圍內,放寬其限制。依前項規定增加之獎勵,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實施者應與直轄市、縣(…
  7. 行政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其申請補助經費得檢附下列文件之一,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建築基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文件。二、建築基地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文件。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依第三條設計基準辦理無障…
  8.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6條 …用下水道系統計畫書及工程詳圖。四、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五、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六、依法容許最大興建之建築物樓地板總面積。七、完工期限。
  9.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7條 …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一、雨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基地分擔,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雨水下水道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雨水下水道建設費(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二、污水下水道建設費由建築物…
  10. 行政專用下水道建設費徵收辦法 第8條 …式專用下水道系統地區之建設費,依左列公式計算分別徵收:一、由建築基地分擔之建設費,依基地單位面積按費率徵收。建設費費率(元/平方公尺)=合流式下水道建設費(元)╳七○%最大建築基地總面積(平方公尺)二、由建築物分擔之建設…
  11.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12.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第一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第二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八。三、第三款: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
  1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4-1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14.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5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二、建築基地…
  15.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7條 …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16.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8條 …準容積百分之四。五、合格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獎勵額度。
  17.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0條 …之獎勵容積=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建築基地之容積率。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應先完成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開闢完成且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為直…
  18.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8條 …予標售、標租、自行興建。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領回面積不足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合併、自行出售或由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之。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者,於規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按徵收前原土地面積之…
  19.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既成社區建築基地及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事業、慈善事業、宗教團體所使用之土地,不妨礙新市鎮特定區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且經規劃為該等建築或設施使用者,於實施區段徵收時,其原建築面積得保留發還…
  20.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基地未達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定之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不予核發建築執照。共有人於其共有土地建築房屋,適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關共有土地處分之規定。
  21. 行政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11條 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並應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示)建築線;臨接其他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臨接道路寬度在六公尺以上者,仍應保持原有…
  22.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38條 …區或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方式處理者,其共有土地或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辦理重建…
  23.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基準容積,且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之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獎勵後之…
  24.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 第66條 …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
  25. 行政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
  26.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29-2條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使用。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等相關事項,由縣(市)…
  27.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3條 …事宜,應視實際發展情形需要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而訂定。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或舊市區小建築基地合法建築物經縣(市)政府認定無法以都市更新或合併整體開發建築方式辦理重建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度內放寬其建築…
  28.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2條 …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二、提高結構物耐震性能:耐震能力達現行規定之一點二五倍。三、應用智慧建築技術:建築…
  29.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4-3條 …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前項所稱增額容積,指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0. 行政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891229訂定) 第35條 …一項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規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最小建築基地面積、基地內應保持空地之比率、容積率、綠覆率、透水率、排水逕流平衡、基地內前後側院深度及寬度、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建築物高度與有關交通、景觀、防災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