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3條 法規: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3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原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原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百分之十,或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