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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四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二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二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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