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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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6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公共使用或其他公益用途。二、供無線廣播事業或無線電視事業使用。三、供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在不同時間或不同地點重覆使用。四、供電信網路架設電臺測試使用。軍用無線電頻率之核配及調整…
  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62條 …不改善或無法改善。四、經主管機關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或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之許可。五、未經核准擅自供他人使用無線電頻率。
  3.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換發執照,係指廣播事業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
  4.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3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廣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申請換發執照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不予…
  5.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4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文件及其佐證資料。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光碟片)。…
  6.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5條 …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7.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6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審查諮詢委員任…
  8.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0條 為審查換發執照案,得至該廣播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9.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3條 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
  10. 行政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8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繳交審查費;於許可換發執照時,應繳交證照費。
  11.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訂定契約,使用管理者提供之服務或應用者。六、廣播電視事業:指廣播事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七、特定實驗場域:指經數位發展部公告,在特定條件下可供建置特定實驗研發所需無線通信功能及設備之地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