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10條 法規: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10條 為審查換發執照案,得至該廣播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