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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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