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第6條 法規: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第6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依下列方式組成: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之任期為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