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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91 頁- 行政合作社法 第68-1條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 行政合作社法 第69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大會,以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組織之。前項代表之名額,依左列各款方式之一定之:一、依合作社社員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社員之人數比例定之。二、依合作社股金總額或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股金總額比例定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0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責任,限於左列兩種:一、有限責任。二、保證責任。保證責任合作社聯合社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保證責任,應依各社或各聯合社加入之股金總額定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1條 合作社聯合社之理事、監事,由聯合社大會就所屬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之代表中選任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2條 除本章及法令別有規定外,本法關於合作社之規定,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3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有前項第二款或第…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3-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4-1條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收益處理及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有關非社員使用合作社服務之業務項目、範圍、基準、限額、收益…
- 行政合作社法 第75條 各種合作社業務之執行,除依本法規定外,於必要時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2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其表達如下:(一)資產: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二)負債: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三)權益:社員股金、資本公積、累積結餘(或累積短絀)。二、收支餘絀表,包括下列會計項目:(一…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3條 合作社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但業務上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4條 合作社財務報表之製作,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製作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表,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5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一、原始憑證之核簽。二、記帳憑證之編製。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五、年終決算之處理。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八、其他有…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6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原則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7條 合作社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應於年終決算時,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前項所稱權責發生制,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所稱現金收付…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8條 合作社會計事項之入帳基礎及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貫;其有正當理由必須變更者,應在財務報表中說明理由、變更情形及影響。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9條 合作社之財務處理,應依相關規定及參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0條 合作社之帳務處理及財物管理,應分由不同人員辦理。前項人員,合作社得規定其須辦理保證或信用保險。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1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為無給職。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合作社得酌給公費。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2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合作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條第二項公費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3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對合作社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社務會通過後,酌給慰勞金或酌贈紀念品。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4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與業務相關並編列預算。但情形特殊經社務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5條 合作社依本準則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第16條 本準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 行政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合作社法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2條 合作社之組織系統結構包含社員、社員組織及聘任職員。合作社之社員係合作社所有者、經營者、使用者及結餘分配者。合作社之社員組織如下:一、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或社員代表組織之,係合作社決策及最高權力機關。二、理事會:…
- 行政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3條 合作社應就聘任職員,訂定員額編制規定。前項員額編制,得視業務需要置總經理、經理、副總經理或副理、主任、文書、會計、出納、助理員或其他人員等級次,並訂定各級次員額規定。
- 行政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 第4條 合作社應建立聘任職員人事制度,規定職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