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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 7 頁-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4條 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申訴於監督機關。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應供給飲食衣被及其他維持身體健康之必要設備。但執行感化教育及禁戒或強制治療所需之費用,得斟酌情形,向受處分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收取,其無力負擔者,仍由保安處分處所,按一般標準供給之。保安處分受處分人…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8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罹有疾病,應急予醫治,並為必要之保護,其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停止工作之必要者,應停止其工作。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之疾病,認為不能施以適當之醫治,或無相當之醫療設備者,得呈請監督機關之許可,…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19條 受處分人拒絕飲食,經勸告仍不飲食,而有生命之危險者,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0條 罹有疾病之受處分人,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保安處分處所應予許可。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1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受處分人,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個性發展之範圍內,施以管理。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2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應登記其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及受處分人之姓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請求接見,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不予准許。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5條 受處分人發受書信,應加檢查。書信內容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紀律者,得分別情形,不許發受,或其刪除後,再行發受。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6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執行完畢之受處分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執行完畢之當日午前釋放。釋放後之保護事項,應於初入處所時,即行調查,將釋放時,再予覆查,並經常與保護機關或團體,密切聯繫。對於釋放後,職業之介紹輔導,及衣食住行…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7條 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確無衣類旅費者,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應予准許,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8條 …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處所為前項請求時,應依據受處分人每月成績分數之記載,列舉事實,並述明其理由。對於法院依第一項聲請所為之裁定,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並得提起再抗告。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29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中死亡或執行完畢時,應報告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其於執行中逃亡者,應立即報告檢察官拘提或通緝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1條 實施感化教育,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性行、知識程度、身心狀況等,分班施教。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3條 受處分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4條 感化教育之授課時間,應審酌受處分人之年齡,每日以四小時至六小時為限。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7條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8條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39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0條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停止執行之裁定,經…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1條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3條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4條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事由。三、發同行書之理由。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4-1條 受處分人行蹤不明者,得請有關機關協尋之。協尋受處分人應用協尋書,通知各地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但不得公告或登載新聞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之。協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由檢察官簽名: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國…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6-2條 …執行監護處分期間,檢察官應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期間,將受處分人送請前條第三項所定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察官為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聲請時,得參酌前項之評估意見,並得徵詢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最近親…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2條 …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強制工作處所,必要時,得呈准監督機關,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3條 實施強制工作,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知識程度、家庭狀況、原有職業技能、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分類管理,酌定課程,訓練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使具有就業能力。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6-1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7-1條 …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
-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8條 受處分人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予獎賞:一、作業成績優良者。二、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三、舉發受處分人圖謀脫逃或暴行者。四、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